学术道德的自律与学术权力的他律

日期:2008-12-02 浏览量:学术 

 ●任何学术腐败都以学术道德的丧失为起点,学术不端距离学术腐败也只有一步之遥。初次公权私用总会提心吊胆,久而为之就会认为是一种互相得利的交易,陷入腐败的泥潭不能自拔。现在的问题是遵守“潜规则”会给人带来利益,公权私用的制度性制约与惩罚很不得力
  ●在学术道德的遵守方面,自律的作用比他律更重要。自律的动力源于自身,不仅执行的成本低廉,而且抵御冲击的能力强劲。在抵制学术腐败方面,我们则不能指望所有学者都能自律,外部监督的机制一定要强化
  ●在学术打假的策略上要“杀猴给鸡看”,而不能“杀鸡给猴看”。对“小人物”的学术不端要坚决披露,对“大人物”学术不端的处理更要毫不留情。学术打假应当实行制度化的常规管理,形成诚信受褒奖、做假必暴露的阳光机制。只要引进“高透明度”法则,学术上的造假就会处于“自遏制”状态
  学术界、教育界历来被人称为“一方净土”,但是,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学术造假的丑闻屡屡发生。
  应当承认,学术道德的滑坡是学术腐败滋生的条件之一。学术腐败的产生既有个人道德品质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学术腐败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单位行为。如果说,我国当前的学术腐败主要是夸大研究成果、虚假署名、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系统造假,那么,这还只是列举了部分表面现象,其实,为获得评委选票而实施高层“攻关”,为了换取赞助而出卖文凭或者版面,利用师长身份垄断课题盘剥下属或者研究生等等,也都是学术腐败的表现。特别令人关注的是,越是围绕稀缺资源的争夺,学术腐败的表现就越强烈、越具有“合理化”的色彩。这是因为,学术腐败是权力滥用在学术领域的表现,是在盘根错节的利益“瓜分”中形成的心照不宣,是学术商业化的必然结果。
  最近,教育部发出《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要求“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应当充分肯定,此举是从政绩观的角度触及了学术道德滑坡的深层次原因。
  “上梁不正下梁歪”。学术腐败也有源流之分,隐蔽在学界“金字塔”中上部的学术腐败是整体性学术风气不正的“源头”,其对渴望进入学术“圈子”的年轻学子具有极强教唆和腐蚀作用。我们既不能允许学术不端的污水横流,更要抓源头治理。唯有此,才能从根本上净化学术风气。
  当前,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学术领域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言与行的背离。一般而言,不知道诚实守信的学者几乎没有,但是“见利”也会使学者“忘义”,做出荣辱颠倒的丑事。正如古人所说:“非言之难也,行之惟难。”嘴上说的是一套,实际上做的却是另一套,必然导致“诚信链”的断裂,使得诚实的学者处处受阻,造假的“学霸”四处横行,国家的知识创新停滞不前。胡锦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的荣辱观,绝不仅仅是要求我们知晓哪些行为是光荣的、哪些行为是耻辱的,更为重要和主要的是践行社会主义的荣辱观,用自己的行动弥补和修复自身荣辱观的偏异。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首先要“正确行使学术权力”。以我国高校为例,从校长、院长到系主任,几乎都是学术与行政“双肩挑”。有人提出,高校领导人应当在当“运动员”(做学问)与当“裁判员”(做官)之间作出抉择,以免公权私用。此议虽然用心良苦,实际上却缺乏操作性。没有学问的领导难以服众,又红又专才能有权又有威。至少在目前,简单地要求高校的各级领导干部“纯行政化”或者“纯学术化”都是不可能的。既然学术和权力难以截然分开,关键就在于正确看待和行使学术权力。在学术界,一流学者当主编的刊物往往会在学术创新和学术勇气上有上乘的表现,导演兼主演也可以创造成功之作。学者兼任行政管理职责并不一定导致学术权力的滥用。一般而言,学术活动比较多地表现为个体智力劳动或者团队的合作,行政职责更多地表现为筹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学术公权力与学术私权利边界的理论划分并不难。个人做学问是行使私权利,某一篇文章你可以写、也可以不写,但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运用学术权力则是公职行为,某一张选票你必须投,投票时不能将个人利益掺杂其中。把以个人智力劳动为主的做学问与为公共利益行使学术权力区分开来,既是关键所在,也是最大的难点。在角色复合的状态下,高校的各级领导都会遇到如何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的学问,如何出于公心用好手中权力的双重挑战。
  任何学术腐败都以学术道德的丧失为起点,学术不端距离学术腐败也只有一步之遥。初次公权私用总会提心吊胆,久而为之就会认为是一种互相得利的交易,陷入腐败的泥潭不能自拔。现在的问题是遵守“潜规则”会给人带来利益,公权私用的制度性制约与惩罚很不得力。在学术道德的遵守方面,自律的作用比他律更重要。自律的动力源于自身,不仅执行的成本低廉,而且抵御冲击的能力强劲。而他律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来自法律、法规包括相应制度的约束,同时包括社会舆论的压力等。严格的他律会引导自律的形成。在抵制学术腐败方面,我们则不能指望所有学者都能自律,外部监督的机制一定要强化。造假是学术腐败得逞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的学术打假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力度。在学术打假的策略上要“杀猴给鸡看”,而不能“杀鸡给猴看”。对“小人物”的学术不端要坚决披露,对“大人物”学术不端的处理更要毫不留情。学术打假应当实行制度化的常规管理,形成诚信受褒奖、做假必暴露的阳光机制。只要引进“高透明度”法则,学术上的造假就会处于“自遏制”状态。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只要在制度上强制所有学术单位、所有学者的所有学术成果报表和原文全部上传到特定网站,公布于众,造假者自然就会无处藏身。我国已经建成了若干具有海量资源的学术信息网站,选择其中之一,采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技术上稍加改进,是不需要太大投入的。如果这个学术阳光平台能够设置分类检索、实名制浏览原文、内容对照等功能,一旦正常运转,马上就能成为造假者的曝光台。
  此外,学术打假的阻力主要来自造假者与护短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对于手中握有学术权力的“双肩挑”学者应当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形成要靠自律,但也离不开他律。科学的制度会使好人更好,落后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决不能因为他律最终要通过自律起作用,因而放松制度上的他律。据报道,美国卫生部设有“科研诚实办公室”专门接受举报,查实后每年都要指名道姓、有根有据地公布十来起学术造假案件。一般是在若干年内禁止造假者申请科研基金,甚至提起刑事诉讼。造假者所在的机构也会对其作出降级、开除等严厉的处罚。我国知名高校、知名学者在获得科研信息、人力、财力资源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在接受监督方面也应当与资源的获取相对称。韩国黄禹锡学术造假暴露后,韩国政府没有因为其丢丑而予以掩饰,处罚也没有因为其名声显赫而手软。日前,韩国检察机关已经对黄禹锡提起诉讼,指控其犯有欺诈罪、侵吞财产罪、违反生命伦理法等罪名。这种不怕丢丑、严肃处置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作者为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编审)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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